政治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国内外政治制度、政治理论、公共政策都属于典型的政治学问题,立法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党政合设、合署背景下的行政法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8)的阶段性成果。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好。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三)坚持社会主义平等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坚持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第一步,其内涵可以概括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其原因在于: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人民主体性。要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三)党政负责与各方配合相统一 党政负责与各方协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组织、机制保障,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至关重要。
三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是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但是,大量诏令、条画急速无序涌现,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官吏因得并缘为欺百官莫知所守(61),再次证明仅凭单行法本身不足以整合数量众多的成文法以及支撑大一统国家治理所需的统一法律秩序。
中国古代法典化是在数百年法律儒家化积淀之上开启的,是法律儒家化演进不可逆之势,必然以《周礼》等儒家经典为本,重述经典,传承经典。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⑤。会典行用之程序、效力发生之方式不同于律例,正是会典大经大法根本法性质及地位之展现。晋令将汉魏之令进行再编排、再整合,汇编而成一部统一的令典,其汇众令于一体,通过对令文的概括和抽象、对篇章内容的高度浓缩,以简约之令条,层层递进、紧密相连之篇章,承载和容纳国家基本制度,是为独立而成、自具体系之全新令典,无论就外在形式还是内在逻辑,在历史上第一次展示出令作为法典之统一性和整体性。
《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68页。垂统建中,必资于制度(20),治世之建立,必然有赖于各种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良好运转,法典正是作为承载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形式而出现的,律典制死生之命,详善恶之源,翦乱除暴,禁人为非(21),令典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22),会典立纲陈迹之端,命官辅政之要,大经大猷,咸胪编载(23)。
令最初指君主之命令,春秋以降,令因其灵活性、现实性、可操控性,越来越多地作为一种恒常的法律形式为君主所运用,以贯彻君主之意志,张扬君主之权势。要充分汲取先王圣贤的治理经验,斟酌得失,融会贯通。只有在斟酌取舍的基础上,通盘布局,重新思考和安排整部法律的条文篇章,才能使整部法律围绕着儒家经典体现的理念,获得全新的宗旨,并在篇目结构、条文逻辑性以及具体规定方面展现出足够的周延、自洽与闭环。(21)《隋书》卷25《刑法志》。
(48)《崇祯长编》现存68卷,为明人所撰,清人汪楫辑。(66)《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二,明清朝廷反复公开宣谕会典的大经大法地位,一般的政书、史书从来没有过这种待遇。(29)《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史部·政书类二》。
(47)参见《康熙会典·御制序》,《雍正会典·御制序》,《乾隆会典·凡例》,《嘉庆会典·御制序》。北周《大律》之外,周武帝、周宣帝又相继制定《刑书要制》《刑经圣制》,更峻其法(57)。
民事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造就出一种本诸公平精神、顺乎国情民生、有效捍卫私权、切实促进公益的民事法律秩序,而非追求法典自身的完美。在清代,会典被朝廷形容为大经大法大中之轨一代之治法大经大猷规型之尽善,仪典之大成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大经大法,美不胜书(47)。
纵观历史,法典绝非迟至近代才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等法典足可为证。繁多庞杂的单行法已远不能满足大一统国家对统一法律权力、统一法律体系和统一法律秩序的需求,唯有在删修既有律令的基础上,制定具备更强烈之规范性、逻辑性、普适性、确定性的法典,方能满足大一统国家锻造预期、可控、统一法律秩序的需要。则例的大量制定与编纂,推动了国家事务办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初步实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立。南北朝时期,南北王朝虽积极制定律令法典,但各式单行法仍层出不穷,如南朝梁之《科》三十卷,北齐之《麟趾格》《案劾格》《权令》《别条权格》,北周之《刑书要制》《刑经圣制》。魏晋至隋唐为早期法典化的时代,历经数百年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法律与政治的交相作用与促进,终于在唐代结出律令格式之硕果。总之,律典和令典是古代中国法典化开启之初编纂的法典,也是魏晋至唐宋一直存在的基本法典。
只有将会典定位成大经大法、根本法而非行政法典,明清会典许多不似法律的特点才能得到较圆满的解释:之所以将许多现行法律及制度载入会典,是因为会典作为大经大法,内容上被认为必须完备无缺,包容现行所有法律及制度。关于明清会典的性质、功能,学界存在不小争议。
两阶段并非毫无交集,在律令法典阶段,萌生了编纂会典的需求、想法和尝试,在会典阶段,律令法典尤其律典仍然存在。二、从律令到会典:法典化的中国进路 从全球法律史的视野看,古代中国的法典化诚为世界史及全球范围内法典化现象之有机构成,但其内容、进路却与近代发自西方的法典化大相径庭:近代西方法典化始于宪法及民法,古代中国法典化始于刑法,此其一。
中国古代法典化的开启正是基于对统一法律秩序的需求。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
作为大一统王朝正统与天命的重要表征,法典在古代中国具备了超乎法律的政治意蕴,诚如明《弘治会典》御制序:自古帝王君临天下,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第三,会典在明清两代是实际行用的法律,具有政书、史书所不具有的法律效力。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者不仅主张在司法过程中推广适用儒家经典,更提出以儒家经典为范本,全面删定律令。通过编纂法典锻造统一法律秩序,是法典化的首要价值,关于编纂法典有许多理由,而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希望使法律清晰,使法律成为整个国家通用的规范,保证法律在政治水准上的连贯性(12)。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年),在完善律令格式的同时,开始编纂六典,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诏集贤院修六典,玄宗手写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51)。在明代,会典的纂修往往是皇帝下诏启动,内阁大学士任总裁官,组成班子进行编纂,历时多年而完成。
④苏亦工教授认为:从唐律情结到民法典情结,究其实质不过是为名所累,求其形而忘其意。但与儒家所主张相反,律令这两种法律形式正出自主权者的命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49)。
进入专题: 法典化 法典 中华法系 中国之治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69)邱树森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魏晋法典诞生之际,西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法律儒家化正方兴未艾,在西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大一统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日益深受儒家学说化染之基础上,魏晋之际诚为儒家学说渗透与改造大一统国家法律显著加速及深化之转折点。(23)《雍正会典·御制序》,文海出版社,1994年影印本。在缔造统一法律秩序方面,相比于法律规范分散在大量判例中的判例法,明确、普遍、规范化的成文法一般被认为具有更多优势,无疑制定法在取消或废除现行的相互抵触的规则,在设立法律规范一直很少或没有法律的领域的权力方面以及在所预见的情况未发生之前做出法律规定的能力方面,优于其他法律渊源(10)。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
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成文法产生后,法律形式的演进并未停止,而是继续向更高形态的法典转化,成文法之初起,不过随时随事,制定为多数之单行法。
关 键 词:法典化 法典 中华法系 中国之治 法典是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①,严格意义上的法典不应当包括法律法规汇编,而是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某一法律部门集中系统的法律文件,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一致性等特征,是成文法的高级形态。南北朝之际,法典化继续推进,北朝与南朝律令法典皆蔚为可观。
(50)《新唐书》卷56《刑法志》。总之,法典化起于锻造统一法律秩序的客观需要,继而形塑中国之正统与治道,在儒家化的历史情景下,重述并传承儒家先贤经典。